《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南海网

11月1日,海南省新闻办召开《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从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方面作出了39条具体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承诺即入制”“拿地即开工”“水电气联办”“电子证照”“差异化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创新制度。《条例》于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了“承诺即入制” “拿地即开工”等创新制度

近年来,海南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了“准入即准营”“一枚印章管审批”“国际投资贸易单一窗口”等创新举措,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但与海南要建设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自由贸易港目标要求相比,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办公室主任张相国在发布会上说,海南当前各类市场主体对海南的营商环境还多有诟病,特别是在市场要素保障、政府服务水平和政策落实情况等方面还有不少难点堵点痛点问题,需要立法明确相应的改革措施和解决路径,为有效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据了解,《条例》对标国际高水平营商环境规则和国内先进经验,以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目标,坚持务实管用,不重复上位法,立短条例,从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方面作出共39条规定。

《条例》中提出,海南将以市场主体需求和问题为导向,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强调保持涉企法规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及性,因形势变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设置合理过渡期,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市场主体认为法规政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提请备案审查。强调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承诺的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得擅自变更政策承诺或者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

在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打造方面,海南将对标国际国内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同时,《条例》还吸收国内一些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规定了“承诺即入制”“拿地即开工”“水电气联办”“电子证照”“差异化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创新制度。

此外,海南将提升市场主体准入准营便利度,海南省原则上不再新设许可,同时持续精简现有涉企经营许可,建立最简权力清单,落实放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推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等创新举措。海南还将建立“有事必应、无事不扰”制度。要求健全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建立营商环境考核督察制度和营商环境政务切身体验、专业观察监督制度。在政务服务便利性方面,海南将以市场主体办事“零跑动”为目标,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全省通办、跨省通办等,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一件事一次办、证照联办等便利化审批方式。

9月29日,《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1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正式施行,为海南全面打响创一流营商环境大会战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武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张相国说,《条例》的施行,将助力海南提高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形成改善营商环境合力。责任编辑:曾令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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