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直播带货、代购行为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来源: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蕾)昨天,北京高院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就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如惩罚性赔偿如何计算、哪些行为属于故意侵权,哪些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等适用规则进行了规范细化。《审理指南》明确,网络直播带货、代购等行为一定条件下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记者注意到,《审理指南》共51条,分为六个部分,对惩罚性赔偿适用原则的一般性问题、实体问题、程序问题、适用范围等均作出了规定。《审理指南》结合审判实际,对侵权故意和侵权严重的情节进行了梳理。

近年来随着各类网络平台的快速发展,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审理指南》第4.1条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故意实施严重侵权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或者教唆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网络用户经教唆故意实施严重侵权行为的,规定权利人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惩罚性赔偿。

此外,《审理指南》第4.7条、第4.8条还对网络直播带货、跨境电商等代购行为中行为人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及时回应了当前网络平台经营中侵权多发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求。《审理指南》明确,网络直播带货行为人或代购人明知其带货或代购的商品或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仍然从事相关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网络服务平台明知直播带货、代购侵害知识产权的,无正当理由不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还要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新华字典”侵权案被判惩罚性赔偿

本报讯(记者张蕾)北京高院昨天发布了5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当中包括“新华字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百度公司起诉“京百度”餐饮公司侵权案等。记者注意到,5起典型案例中,惩罚性赔偿数额基本在1.5倍至3倍间计算。

《新华字典》是我国第一部现代汉语字典。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于1957年出版了第1版《新华字典》,于1957-2016年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商务印书馆发现,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版发行的“新华字典”辞书,侵犯了“新华字典”商标,请求判令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等。

法院认为,“新华字典”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新华字典》近60年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数亿册,且销售范围非常广泛,已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华语出版社复制、摹仿“新华字典”的行为容易导致混淆,构成侵权,故判决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计算赔偿数额。法院按1.5倍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已超出商务印书馆的请求,因此全额支持了300万元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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