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有条件的地方可合理扩大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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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5月6日讯(记者 陈彦兵)有条件的地方可合理扩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各地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最低指导标准……近日,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发挥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等功能。

有条件的地方可合理扩面

在自愿申请基础上,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享尽享残疾人两项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合理扩大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生活补贴覆盖范围可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延伸,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可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延伸。

各地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本地区财力状况合理确定保障范围,不得超出财力可能随意扩大,具体扩面政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各地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最低指导标准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综合会商,提出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指导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并执行,确保补贴标准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各地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最低指导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并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和残疾情况,制定分档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划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类别和标准,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符合条件者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

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养老、离休等方面的补贴及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根据一致性、唯一性、对应性原则,按照《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进行政策衔接。享受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的,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可择高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公职人员不得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在未领取工伤保险等护理性质补贴的情况下,可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的地方,应当明确与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等社会救助政策以及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办法。

推进“全省通办”“跨省通办”

大力推广使用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依托系统统一审核发放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并加强对补贴审核、发放过程的监督管理。

大力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全省通办”“跨省通办”, 按照 “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和“全程网办”要求,依托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异地受理申请,受理窗口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申请资料推送至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使残疾人可异地申请补贴资格,不受户籍地限制,补贴仍由原户籍地审核发放。开发推广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小程序,加快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办理、查询和核查“网上办”“掌上办”。

县(市)区、乡镇(街道)每季度复核一次

建立健全两项补贴对象资格复核制度。资格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省、市州每年复核一次,县(市)区、乡镇(街道)每季度复核一次,适时依托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小程序指导补贴对象开展生存认证。

复核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核查补贴对象死亡、户籍迁移、收入变化、残疾状况变动、残疾人证失效以及享受其他社会福利、救助、保险等情况,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补贴对象或标准调整的,由乡镇(街道)报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会商后,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停发或变更等相关手续。

推进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与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数据互联互通,通过上传证明材料、电子签章等方式,加快实现补贴档案无纸化、电子化。

来源:红网

作者:陈彦兵

标签: 补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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