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特体育未按期披露年报收警示函 亚特体育股票5月6日起被停牌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陕西亚特体育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0〕25号)》显示,经查,陕西亚特体育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亚特体育”,837930)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截至目前仍未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亚特体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前身为亚特体育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25日,2015年10月12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陕西亚特体育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亚特体育注册资本2400万,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魏忠峰,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梁亚东,持股比例43.20%。亚特体育为西安亚特体育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6年7月21日,亚特体育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华融证券。亚特体育股票自2020年5月6日起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停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020年9月28日,华融证券公告称,亚特体育因经营门店大量关闭、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及多起诉讼及资产被司法冻结、股权被司法冻结等重大事项,面临大额债务、无法继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报,亚特体育股票自2020年5月6日起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停牌。

相关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二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陕西亚特体育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西亚特体育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截至目前仍未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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