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农商行违法遭罚100万元 王宏峰被取消董事长终身任职资格

来源: 中国经济网

银保监会官网近日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泽银保监罚决字〔2020〕9号)显示,高平农商银行违规处置不良资产,投资同业理财不审慎。

2020年12月30日,晋城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高平农商银行责令改正,罚款一百万元;对王宏峰取消董事、董事长终身任职资格处罚;对宋标庆、冯伟巍、袁志鹏警告。

2016年11月28日,银保监会披露文件,同意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法定代表人为王宏峰;核准王宏峰、宋标庆、冯伟巍、等11名同志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核准王宏峰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

天眼查显示,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晋中百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7.58%,后者由山西鸿昌装饰有限公司100%持股。山西鸿昌装饰有限公司由侯鸿森和侯变琴分别持股60%和40%。

此外,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99%的股份,并列第2大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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