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工等新业态劳动关系特殊 劳动权益需多方维护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近日,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的若干措施》。此《若干措施》明确,将包括美团骑手、滴滴司机等在内的平台网约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范围。这意味着,按照北京8月1日刚刚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2320元/月计算,平台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平台网约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2320元。

网约车、网约保洁、快递小哥……近年来,依托网络平台提供各种服务的从业人员越来越多。然而,网约工等新业态的劳动关系较为特殊,客观上也导致该群体难以获得工伤保险等制度保障。业内人士认为,新业态从业人员以灵活、弹性、平台、共享等就业形式存在,不具备法定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致使该群体相关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缺失。建议制定相应的标准,就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保护等进行规范,逐步解决网约工职业伤害、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障等相关问题。

根据国家信息中心统计,早在2016年我国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劳动者人数已达6000万人,市场交易额3.45万亿元。预计到2021年,分享经济提供服务者人数有望超过1亿人,其中全职参与人员约2000万人。网约工的劳动权益受忽视,折射出劳动者权益在网络时代面临的普遍困境,尤其是网络化让劳资关系变得更复杂。一方面,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一些APP平台并不愿与网约工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网约工如提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为他们补缴社会保险的诉求,就面临于法无据尴尬境地。另一方面,网约工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良好保障。因为在这种所谓的“商业合作”中,网约工的收入也难得到很好保障,他们随时可能被“炒鱿鱼”,而自己却只能忍气吞声。

不言而喻,网约工要维权,面临比传统用工类型更多的困难,比如取证难,比如相关部门的监管滞后等等。因此,要依法维护网约工的合法权益,需要多方发力。一方面,劳动保障部门要让网约工走出监管盲区,需要加大监管,维护好员工劳动权益,对侵害员工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追究责任;另一方面,网约工们自己也需要更多一些维权意识,不能任由企业摆布,要尽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侵害自身劳动权益的行为要勇于维权、敢于维权。(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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