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信托公司新增非金融子公司 清理延期不得超过一次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日前,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以治理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信托公司回归本源、转型发展。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年来,部分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直接或间接设立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等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这类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加强与母公司战略协同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部分公司由于经营管理相对薄弱、合规意识相对淡薄,在展业过程中也滋生了市场乱象,累积了风险,如开展监管套利、隐匿风险的通道业务,与母公司之间存在融出资金、转移财产、输送利益等违规关联交易问题。

基于此,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通知》。该《通知》共七条,以“压缩层级、规范业务”为主要思路,加强对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管控,并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安排。

从“压缩层级”来看,《通知》要求,自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与此同时,信托公司可选择保留一家目前经营范围涵盖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类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该公司仅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不得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方或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不得参与被投资方的日常经营,投资年限不得超过5年。

从“规范业务”来看,根据《通知》,信托公司应当有计划地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清理对以下企业的投资,清理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一是信托公司选择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二是信托公司其余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

上述企业有存续基金业务的,应当于相关项目清算后一年内完成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前,上述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业务;清理确有困难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清理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属地银保监局提交延长清理期限报告。清理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名信托机构分析人士认为,《通知》对行业整体的影响有限,因为文件涉及的清理子公司只集中于少数信托公司;但对于机构个体来说,比如中融信托、建信信托和中航信托等,因其子公司已经开展业务,仍有一定影响。

他表示,从短期看,监管部门对于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对外实业投资以及专业子公司设立由支持变为收缩,主要因为在没有相关监管政策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些不合规乱象。未来,有可能通过制定相关的监管政策,理顺相关发展问题,促进固有业务投资以及非金融子公司的规范发展。

标签: 信托公司 非金融子公司 清理延期 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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