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000686.SZ)称质押规模下降风险可控 5宗诉讼涉15亿本金

来源: 中国经济网

近日,东北证券(000686.SZ)收到深交所半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就截至目前股票质押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模、风险管控情况、存续项目期限结构、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业务规模增加的原因等问题进行说明。

9月18日,东北证券在问询函回复公告中表示,公司2019年6月末股票质押业务规模较2018年6月末规模上升11.43%,原因一是2018年上半年股票质押业务规模中未包含逾期项目5.74亿元,二是由于2018年下半年净新增业务规模5.23亿元,导致规模上升。

为控制股票质押业务风险,东北证券自2018年以来,逐渐压缩股票质押业务规模,股票质押业务规模已经由2017年末的72.51亿元下降到目前的53.07亿元。公司股票质押业务规模总体呈下降趋势,风险相对可控。

8月22日晚间,东北证券发布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今年上半年,东北证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大幅上涨。然而与东北证券亮眼业绩形成反差的便是其涉及大额本金的股票质押诉讼。截至2019年6月末,东北证券涉及5宗股票质押诉讼,共涉及本金15.25亿元。

2019年上半年,东北证券实现营业收入38.80亿元,同比增长88.0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90亿元,同比增长137.2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77亿元,同比增长147.5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2.93亿元,同比增长63.28%。

东北证券在半年报中表示,营业收入增长的原因,主要是本期手续费净收入、期货子公司现货业务收入和自营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

截至2019年6月末,东北证券的资产总额为726.20亿元,同比增长11.68%;负债总额为563.26亿元,同比增长15.19%;资产负债率为71.89%,较2018年末上升1.49个百分点。

2019年上半年,东北证券主营业务分类别情况中,证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证券投资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用交易业务六类业务营业收入均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

报告期内,东北证券证券经纪业务营业收入为4.78亿元,同比增长23.39%,营业利润率比上年同期增长8.37个百分点;投资银行业务营业收入为1.33亿元,同比增长52.01%,营业利润率比上年同期增长106.64个百分点;证券投资业务营业收入为6.07亿元,同比增长579.29%,营业利润率比上年同期增长21.54个百分点;资产管理业务营业收入为1.64亿元,同比增长83.58%,营业利润率比上年同期增长33.75个百分点;信用交易业务营业收入为5.04亿元,同比增长0.24%,营业利润率比上年同期减少24.12个百分点。

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2019年上半年,东北证券完成IPO项目2家,完成债券项目7个,其中公司债券项目3个,企业债项目4个,融资金额合计为50.50亿元,同比增长265.40%。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统计,今年截止目前,东北证券保荐1家IPO企业过会,1家IPO企业被否。5月9日,东北证券保荐的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8月22日,东北证券保荐的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否。

另外,今年截至目前,东北证券未保荐企业登陆科创板。

2019年上半年,东北证券信用减值损失1.04亿元。东北证券表示,信用减值损失增加主要是由于报表格式调整及本期计提股票质押减值损失。

其中,东北证券融出资金286.41万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67.14万元,股票质押回购融出资金1.08亿元,应收款项和其他应收款-1005.99万元。

此前2019年4月11日,东北证券披露的2018年年报显示,东北证券资产减值损失6.81亿元,较2017年2.31亿元增长194.80%。

截至2018年末,东北证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0.93亿元。其中,坏账准备1.96亿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5.27亿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2.07亿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东北证券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共计6.12亿元。

截至2019年6月30日,东北证券母公司共有员工2942人(其中:高级管理人员9人)。

截至2019年6月30日,东北证券应付职工薪酬为7.32亿元,上年末为6.79亿元。

2019年上半年,东北证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6.73亿元,上年同期为9.07亿元。

半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东北证券第一大股东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东北证券7.21亿股,持股比例30.81%,其中7.13亿股处于质押状态。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份占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8.89%。

截至2019年6月末,东北证券发起的诉讼和仲裁事项9起,共涉及金额18.35亿元。其中,东北证券涉及5起股票质押诉讼,共涉及本金15.25亿元。

第一起为公司与冯超股票质押合同纠纷案,涉及本金700万元。2016年10月24日,公司与冯超签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冯超以其持有的121.69万股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无锡银行,股票代码:600908)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700万元。协议签订后,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

2018年9月27日,冯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18年6月27日起的利息,构成违约。2019年2月,公司向冯超提起诉讼,要求冯超立即偿付回购款本金700万元、利息(以7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约定年利率6.5%计算,自2018年6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以7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0.05%/日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判决公司对冯超所有并提供质押的159.52万股无锡银行股票(含冯超后期补充质押无锡银行37.82万股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9年5月,长春净月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冯超未履行生效判决,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执行法院正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

第二起为“12福星门”私募债合同纠纷仲裁案,涉及本金1.15亿元。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门业”或发行人)于2012年11月30日发行“12 福星门”私募债2.5亿元,期限为3年,票面利率为年10%,每年付息一次(付息日为当年11月30日)、到期一次还本结息。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枫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地产和森林资源提供抵押,福星门业法定代表人曾果及其配偶洪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作为“12 福星门”私募债的承销商,自行认购并一直持有1.15亿元债券份额。2015年11月25日,发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按时偿还本息。2016年3月7日,公司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6年6月2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并查封被申请人福星门业、欧枫公司、曾果、洪谊的相关资产。

2016年10月14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1.福星门业偿还公司本金1.15亿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30日起按10%年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时止;逾期偿还的,加倍计算逾期利息;2.福星门业承担律师费及差旅费30万元;3.公司享有处置抵押资产所得中46%份额的优先受偿权;4.担保人曾果、洪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 仲裁费用93.52万元,仲裁员开支20.78万元,由福星门业支付至公司。欧枫公司、曾果、洪谊就本项费用与福星门业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11月中旬,公司向重庆市五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截至本报告披露日,破产管理人正在对欧枫公司的资产和账务情况进行评估、审计,主债务人重整案件没有进展。

第三起为沈阳东宇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及金额4500万元。公司于以前年度为沈阳东宇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宇药业”)在华夏银行沈阳中山广场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已承担了保证责任,向华夏银行支付了担保款4500万元。因东宇药业及其关联公司未按期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执行回1455.40万元,东宇药业尚欠付公司3044.60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正在申请对已查封的东宇大厦11层房产进行评估。

第四起为公司诉阙文彬、何晓兰、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涉及本金5亿元。2016年8月1日,公司与阙文彬签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相关交易协议书,阙文彬以其所持有的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2219)9887万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5亿元,购回交易日期分别为2018年1月30日和2018年2月13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6.3%。何晓兰作为阙文彬的妻子向公司出具了《配偶声明书》和公证书等文件,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发展”) 与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和参与还款的《协议书》。合同到期后阙文彬未按约定购回股票、偿还本金,公司因此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受理。

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阙文彬、 何晓兰、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购回交易本金5亿元;二、被告阙文彬、何晓兰、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出资金利息420万元(自201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13日止)及其后利息(2018年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 之日按年利率6.3%计算);三、被告阙文彬、何晓兰、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互负连带 责任;四、原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阙文彬持有的9887万股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2219)享有质权,并有权在上述第一项至第二项债权范围内对折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票的价款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4月23日,本案已指定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9年6月13日,法院轮候查封阙文彬、何晓兰、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6处房产及所持有的股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案件尚在执行阶段。

第五起为公司诉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山东海益宝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案,涉及本金1.5亿元。2014年,公司与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山东海益宝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东海益宝”)签署《框架协议》、《承销协议》,约定公司承销山东海益宝私募债券,存续期3年,发行规模1.5亿元,发行利率8.3%。公司作为拟发行债券的承销商,为山东海益宝本次发行出具了定向回购函。债券发行完毕后,山东海益宝应按照债券存续年度向公司每年支付财务顾问费555万元。山东海益宝的实际控制人范立强、担保人海阳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阳盛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范立强还提供了其所持有的山东海益宝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2016年9月,原山东海益宝私募债持有人认为该债券存在偿债风险并要求公司履行债券定向回购义务。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市场交易全额购买了山东海益宝私募债券并成为实际持有者,持有1.5亿元债券份额。山东海益宝私募债券于2017年12月4日到期,山东海益宝出具情况说明,无法按期支付到期本金与利息。同时,截至2017年12月4日,山东海益宝应付公司三年财务顾问费共1665万元尚未支付。2018年1月,公司分别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财务顾问费1665万元和私募债券本息合计1.6245亿元,并申请财产保全。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申请对山东海益宝所持有的两块海域使用权、范立强持有的山东海益宝 51%的股权进行评估、拍卖。

第六起为公司诉金龙机电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涉及本金6000万元。2017年6月14日,公司与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控股”)签署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相关交易协议书,金龙控股以其持有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32)1162.80万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6690.00万元,购回交易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6.2%。2018年4月24日,金龙控股向公司部分购回并偿还本金690万元,解除质押股票1股。合同到期后,金龙控股未能按约定履行其他回购义务。2018年8月3日,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018年8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公司财产保全申请对金龙控股持有的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32)2.00亿股股票进行轮候查封。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购回交易本金6000万元;二、被告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出资金利息123.19万元(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4月23日以本金6690万元为基数,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7月20日以本金6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计算)及其后利息(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2%计算);三、被告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388.63万元(本金6000万元,自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7月20日,按年利率17.8%计算)及其后违约金(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7.8%计算);四、原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162.7999万股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代码:300032)享有质权,并有权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权范围内对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票的价款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5月31日,因该案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案执行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查询其不动产信息并办理查封手续。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案件尚在执行阶段。

第七起为公司诉张永侠、王民、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涉及本金4.69亿元。2016年5月19日,公司与张永侠签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相关交易协议书,张永侠以其所持有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01,以下简称“利源精制”)9450万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3.89亿元,购回交易日已延期至2019年2月1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6.5%。王民作为张永侠的配偶向公司出具了《配偶声明书》和公证书等文件。张永侠自2018年6月27日起未按约定支付利息。2018年4月24日,公司与王民、张永侠签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相关交易协议书,王民以其所持有的利源精制(股票代码:002501)2500万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8000.00万元,购回交易日期为2018年10月22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7.2%。王民自2018年6月27日起未按约定支付利息。2018年7月2日,公司就上述王民2500万股股票质押违约事项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7月31日,公司就上述张永侠9450万股股票质押违约事项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2月18日、2月26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

2019年2月18日,公司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一、王民、张永侠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公司购回交易本金8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1.利息计算方式:以8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2%计算,扣除已付利息5万元;2.违约金计算方式:以8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6.8%计算);二、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公司对王民持有的2500万股利源精制股票享有质权,有权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票的价款优先受偿。

2019年2月26 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张永侠、王民、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偿付公司回购股票款本金3.89亿元、相应利息(以上述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计算)以及违约金(以上述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二、如张永侠、王民、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公司可以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项下张永侠提供的上市公司利源公司9450万股股票对应的股权行使质权。

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公司已就上述两案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两案均已进入执行阶段,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利源精制名下土地2处及房产44处、轮候查封张永侠及王民名下房产2处、轮候查封利源精制名下车辆16辆、轮候查封利源精制持有的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

第八起为公司与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HOANG KIEU(黄凯)、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涉及本金4.89亿元。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士中国”)系上市公司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莱士”,股票代码:002252)股东。2016年5月3日和2017年7月2日,莱士中国与公司分别签订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相关交易协议书,莱士中国以其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票代码:002252)3183.10万股(后因上市公司进行送股,质押股票变更为5729.58万股,于2017年6月27日部分解质押736.58万股后变更为4993万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5亿元,后该笔业务经延期购回交易日期为2018年7月3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6.4%。HOANG KIEU(黄凯)(以下简称“黄凯”)、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吉”)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二者为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7月3日,该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莱士中国未进行购回交易支付本金,构成违约,公司因此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8月10日,莱士中国、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凯、上海凯吉、科瑞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达成和解并签订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补充协议暨和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和解协议书”),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2019年1月28日,因莱士中国、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凯、上海凯吉、科瑞集团有限公司等五被告未按照和解协议书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任何利息,构成根本违约,公司向上述五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五被告偿还公司本金4.89亿元、利息及违约金。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案件尚未进行实体审理。

第九起为公司诉国民信托有限公司、陈雄、刘秀琴合同纠纷案件。2017年7月7日,公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以自有资金4000万元投资于“乾晖10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乾晖10号”),公司作为B1级受益人,期限为12个月2018年6月4日,“乾晖10号”预估信托单位净值跌破预警线0.9500 元,劣后级自然人陈雄未按合同补充资金;2018年6月5日,信托管理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对“乾晖10号”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平仓变现,“乾晖10号”财产因此受到严重损失。2018年11月,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4月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件进行诉讼保全,冻结陈雄银行账号,查封刘秀琴名下房产与陈雄名下车库各一套,保全陈雄名下证券账户两个。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

此外,东北证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发起的诉讼1起,涉及本金2.50亿元。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门业”或发行人)于2013年8月8日发行“13福星门”私募债,期限为3年,票面利率为年9.5%,每年付息一次(付息日为当年8月8日)、到期一次还本结息,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存续期第2年付息日享有回售选择权。重庆市圣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杰酒店”)、重庆星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圳公司”)、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枫公司”)以其所有的 资产提供抵押、福星门业法定代表人曾果及其配偶洪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作为“13福星门”私募债的承销商,同时担任受托管理人,并代“东北证券-兴业银行-东北证券融汇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1亿元债券份额。2015年8月8日,发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按时偿还本息。2015年11月24日,公司以自身名义代全体债券持有人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016年5月30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2016]D156号裁决书,裁定:1.10日内向公司支付本金2.50亿元及利息(年利率9.5%,自2014年8月8日计至裁决指定的偿还日);逾期偿还的,加倍计算逾期利息;2.福星门业向公司赔偿公证费3000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551.00万元;3.公司在前述债务范围内就抵押资产有优先受偿权;4.曾果、洪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福星门业承担仲裁费193.53万元以及仲裁员实际开支7968元,抵押人及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7月6日,重庆市五中院对评估价值为5359.99万元的抵押资产进行司法拍卖,流拍后公司申请以物抵债。2018年8月14日,公司收到五中院以物抵债裁定书,裁定自公司收到裁定书时所有权转移。2018年7月,司法评估机构对抵押人圣杰酒店名下位于银海大厦813.24平方米车库做出评估,评估价值290.33万元。2018年11月27日,银海大厦负一层车位通过阿里拍卖平台成交,价格203万元。2019年2月19日,公司收回执行款169万元(扣除费用)。截至本报告披露日,重整案件没有进展。

2019年7月13日,东北证券发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19年6月30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1.18亿元,主要涉及利源精制(002501)、恒康医疗(002219)等质押股票。

另外,2019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19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显示,东北证券评级为A。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反映公司在行业内风险管理能力及合规管理水平的相对水平。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记者 韩艺嘉 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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