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因信披问题收监管函 董事长曾蛮横态度回怼记者

来源: 和讯网

近期,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布了《关于对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186 号)。该监管函显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欧洲研发运营中心项目的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及时问题。

上述监管函显示,大族激光在欧洲研发运营中心项目的信披上存在两处“不准确、不及时”问题。

“你公司 2010 年起相关公告披露自建欧洲研发运营中心项目 属于涉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而对大族欧洲股 份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欧洲’)的增资披露为用于大族欧洲基础设施、市场网络建设,及投资并购境外先进激光设备公司等,未明确提及用于欧洲研发运营中心的建设。根据你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该项目位于瑞士上瓦尔登州英格堡镇,项目建设内容为在对购买的酒店翻 新的基础上,扩建成多功能的按照五星级配备的会务酒店”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项目建造涉及的重大合同。2016 年 7 月 8 日,大族欧洲与 Eberli Generalunternehmung AG(以下简称 Eberli 公司)就该项目建造签订了总包合同。合同约定了 Eberli 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商承接上述多功能会务酒店的改建与新建,工程施工价 格为不超过按照PBK 造价公司核算的1.545 亿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约 10.5 亿元(按当时汇率 1:6.80 折算),于2016 年 4 月开工,2019 年 12 月前完工。上述总包合同属于应披露的重大合同,你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

对于上述行为,深交所指出,大族激光已经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1.4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1.5 条的规定。

对于上述规定,和讯网了解到,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针对上述违规问题,深交所对大族激光提出,“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在九年前,大族激光曾因信披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2010年9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一则关于大族激光的纪律处分,即《关于对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该处分书显示,“经查明,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0年2月26日,公司刊登2009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70,990,779.39元;2010年4月20日,公司刊登了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的净利润为3,024,526.81元;2010年4月27日,公司刊登了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为3,024,526.81元,这与2009年度业绩快报相比,差异绝对金额达到67,966,252.58元,差异幅度达到95.7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1.3.7条的规定。公司财务负责人周辉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周辉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大族激光除了被通报批评之外,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表示,对于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还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祸不单行。今年对于大族激光而言,可谓是“多事之秋”。大族激光除了收监管函之外,其在三季度的业绩也出现了较大下滑。

大族激光《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本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为22.10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37.74%,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下降19.7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1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65.41%,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下降63.77%。

另外,大族激光还披露了全年盈利预测,预计2019年全年实现净利润7.73-9.45亿元,降幅收窄至45%-55%。

标签: 大族激光

精彩放送

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