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发布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 惠及人群广泛

来源: 新华报业网

到“十四五”末,南京市将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发放租赁补贴25万人,惠及不少于50万户家庭和个人,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1月12日,记者从南京市房产局获悉,《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正式发布。值得关注的是,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项目所在区无房居民,没有其它限制,惠及人群十分广泛。

《办法》中提到,为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力度,成立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房产、发改、财政、人社、规划资源、城乡建设、金融、公安、税务、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单位和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市政府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区考核指标。

如何筹集房源?《办法》中明确: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

新建主要是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自有土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改建主要是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存量盘活主要是将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每套面积多大?《办法》明确,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当控制在70㎡以内,以30—60㎡为主。已建成或者已立项的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管理的,建筑面积可以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90平㎡。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生活和交通的便利性也将得到保证。《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当按照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城镇住房发展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出行条件、周边产业布局、人口发展趋势和区域存量住房状况,合理选址布局,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等区域,促进职住平衡。

《办法》鼓励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在各类新建住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江北新区、各区辖区内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办法》还公布了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支持政策。在用地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优先安排,采取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的,可以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者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以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主要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税收和费用方面,出租收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供应对象为项目所在区无房的居民,重点供应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项目所在区无房是指本人及配偶在项目所在区名下无房。

租金如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优惠租金标准按不高于评估租金的九折,租金年度涨幅不得超过5%。

如何申请?提供线上和线下两种供应渠道。线上可以通过“我的南京”APP,线下可以至公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点办理。

此外,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方式除实物配租外,还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货币补贴,不同时享受。《办法》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刘霞/文 范俊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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