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商品房未交付购房者意外身亡 剩余房贷谁还?

来源: 东方网

购房者张某意外身亡,其家属不愿继续归还房屋后续按揭贷款,银行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代为偿还张某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金。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

2020年,张某(未婚)看中并购买了A开发商位于金山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与A开发商、B银行共同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除了约定贷款本金、贷款期限、贷款利息、罚息等条款外,还约定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也就是说,在张某办妥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手续、银行收到他项权证前,由开发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签订上述条款后,B银行按约发放了购房贷款,但2021年初张某意外身亡,张某的继承人不愿承担后续还款责任,银行与张某家属协商无果后,遂向金山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认为,根据银行、开发商及张某所签订的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开发商明确为购房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张某办妥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手续、银行收到他项权证前。故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代为偿还张某所欠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开发商认为,该条款并不能直接推定在张某未按时还款时,其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未能按约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按约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现因借款人张某未能按约还款,已经构成违约,且其所购买房屋尚未交房,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开发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已经成就,银行据此要求开发商对借款人尚欠借款本息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令开发商代为清偿张某所欠银行的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判决书生效后,银行、开发商均服判息诉,开发商及时履行了判决确认支付义务。(东方网通讯员杨程、记者包永婷)

标签: 商品房还未交付 购房者意外身亡 剩余房贷 合同纠纷

精彩放送

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