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借名购车隐患多 没准儿牌车两空

来源: 北京日报

李某是马某的舅舅。马某的父亲出资,通过李某购买了一辆丰田轿车。随后,该车辆办理行驶登记,登记的所有人为马某,但此后5年该车由李某占有使用。马某认为,自己当初只是将车暂借给舅舅,但对方占用太久,致使自己不仅无法用车,而且该京牌指标还占用了自己的购车资格。在多次索要无果后,马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还车并支付使用费。李某辩称,车辆是自己购买的,购车时听闻市区和郊区号牌有区别,为便于将来去市区办事,就把车辆登记在马某名下,车被马某父亲公司租赁使用。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李某返还马某该丰田轿车。

法律提示

物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马某主张涉案轿车归其所有,有车辆行驶证、银行转账记录及出资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而李某主张车辆是其借名购买,但仅凭汽车租赁合同和持有车辆登记证书,没有证据证明他向马某的父亲即出资人偿还购车款,因此难以认定车辆是其实际出资的。马某自述借给李某车辆时未约定期限和费用,因此要求支付车辆使用费的诉求没有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提示,在借名购车情形下,无论最终双方因何原因打破原有的合意,一旦出借人欲占有车辆或是借名人想占有车牌,最终法院评判的依据只能是证据。一方面,如若借名人无法提供完整的购车证据链,如相关购车手续、出资来源、账目流水等,而同时出借人又经手了相关流程,则借名人很有可能最终车、牌全无。另一方面,尽管借名人通过诉讼方式可以实现对车辆所有权的确认,但相应风险也客观存在。一旦借名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产生交通事故,出借人利益也会受影响,由此还可能衍生新的纠纷。因此,借名购车尽管使用方便、操作简单,但仍可能引发纠纷或危及利益,于公于私都不应受到鼓励。(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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