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来源: 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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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若因滞销或退货原因,在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不包括食品),将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将予以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将按照内销货物退货的相关税收规定执行。这一政策调整将保持原有意思不变,同时提高了可阅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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